房屋買賣價差糾紛退約爭議

我跟仲介斡旋一淡水出租房 以租金高為由兩年前售價740 開價1300萬簽約1008萬 已簽約 實價登錄查僅今年740萬 可以反悔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欲購買淡水一處房屋,該屋兩年前售價為740萬元,經仲介以租金收益高為由,開價1300萬元,最終以1008萬元成交並已簽約。事後當事人查詢實價登錄發現該屋今年的交易價格僅為740萬元,欲詢問是否可以反悔。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買賣雙方已就房屋買賣簽訂契約,應已構成有效契約。

二、可能的撤銷事由

  1. 詐欺撤銷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若能證明仲介故意隱瞞重要資訊或為不實陳述,可能構成詐欺。

  2. 暴利行為 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本案價格差異是否達到顯失公平程度,需進一步評估。

三、仲介責任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若仲介有不實陳述,應負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所有與仲介溝通的紀錄
  • 蒐集房屋實際租金收益證明
  • 保留實價登錄查詢紀錄
  1. 法律行動
  • 若欲主張詐欺撤銷,應注意民法第92條第2項善意第三人之限制
  • 若欲主張暴利行為,需注意民法第74條第2項一年內的撤銷期限
  • 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3項向同業公會請求調處
  1. 協商方案
  • 建議先與賣方及仲介進行協商
  • 可討論價格調整可能性
  • 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法律途徑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簽訂買賣契約,若要主張撤銷,建議:

  1. 立即蒐集相關證據,以釐清仲介是否有不實陳述
  2. 評估價格差異是否達到顯失公平程度
  3. 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在法定期限內採取適當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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