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價差糾紛退約爭議

我跟仲介斡旋一淡水出租房 以租金高為由兩年前售價740 開價1300萬簽約1008萬 已簽約 實價登錄查僅今年740萬 可以反悔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欲購買淡水一處房屋,該屋兩年前售價為740萬元,經仲介斡旋後以1008萬元成交並已簽約。事後當事人透過實價登錄查詢發現該屋今年的交易價格仍為740萬元,懷疑受騙,詢問是否可以反悔。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買賣雙方已完成簽約,契約應已合法成立。

二、撤銷權分析

  1. 錯誤撤銷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若能證明房屋價值評估存在重大錯誤,可能構成得撤銷之事由。

  2. 詐欺撤銷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若能證明仲介有故意隱瞞或不實陳述,可能構成詐欺。

三、仲介責任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若仲介有不當行為致買方受損,應負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蒐集仲介於交易過程中所有書面資料及通訊紀錄
  • 保存實價登錄查詢資料
  • 檢視買賣契約條款,特別是解約相關規定
  1. 救濟途徑
  • 建議先與仲介溝通,了解價格評估依據
  • 可向不動產仲介公會申請調處
  • 若有具體證據顯示仲介不當行為,可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3項向公會請求協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房屋買賣契約已成立,且單純價格落差不必然構成撤銷事由,建議:

  1. 先與仲介及賣方進行協商,了解價格評估依據
  2. 若發現仲介確有不實陳述或故意隱瞞重要交易資訊,可能涉及詐欺或重大錯誤,應儘速尋求法律協助以保障權益
  3. 若欲主張撤銷權,應注意法定期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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