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救護人員在公開平台發文「8/25 1820-0000 車禍-支援永和區,行人被遊覽車撞,男年約 50+,到場時安和91先接觸患者,患者意識清楚,協助安和91人員上頸圈、翻身上長背板後,由安和91送醫,民生返隊待命 急病-女36歲,上班到一半突然頭暈嘔吐,有二尖瓣膜脫垂,沒有過敏史,送雙和 急病-男47歲,吐血、意識不清,GCS E3V2M5血糖144,現場血壓74/52,給IV後回升到 86/54,有肝硬化,兒子跟爸爸一個月沒聯絡了,不確定倒臥多久,膚色偏黃送亞東急救室分隊終於又來一台新的救護車了,期待新車趕快上線,這樣不管一救二救都不用擔心開到沒冷氣或是黃昏牌的車」這樣是可以的嗎?我是其中一位病患的家屬 無意中看到此救護人員發文 想知道這樣算不算涉及病患隱私洩漏的問題
救護人員在公開平台發文,詳細記載8/25當日出勤時間、地點、病患年齡、性別、病況及生命徵象等資訊。病患家屬無意間看到該貼文,認為可能涉及隱私洩漏問題,請求法律意見。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救護人員揭露之資訊應屬個資法規範範圍。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有特定目的,並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本案救護人員於社群平台公開發布病患資訊,應已逾越執行職務必要範圍。
救護人員屬醫事人員,依相關法規負有保密義務。本案公開揭露病患具體病況、生命徵象等資訊,可能違反醫事人員應盡之保密責任。
考量本案救護人員之發文行為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6條關於個資利用之規定,且涉及醫事人員保密義務,建議當事人可循相關行政管道提出申訴,並請求救護人員移除相關貼文,以保障病患隱私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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