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親人擅自以其名義開立公司發票。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親人未經授權擅自開立發票的行為,應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可向親人請求損害賠償。
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法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者,應就其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若未依規定設置或記載帳簿,可能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正。
若親人涉及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建議當事人應立即採取行動,向相關單位說明情況並尋求救濟。同時應保全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及會計師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