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毀謗風險諮詢

有打算在淡水租屋的多多注意一下,淡江旁水源街2段郝先生的房子要住自己要多考慮(郝先生很多我說的只有一個不要對號入座),我先講一下我租屋一個月的給各位參考經歷(我說的全部我手上都有留具體證據): 我是在2025年6月底搬進去,是一間套房,剛入住時就覺得地板走路會有滑滑的感覺,用抹布擦還會起泡泡,陪我一起搬家的同學也有看到,光擦乾淨我應該就花了快一個小時。我到現在也還不知道那是甚麼,不過這都是小事,接著才是是主要的問題,我入住後隔天就開始偶爾會在浴室看到幾隻小蟑螂,應該是從出水口爬出來,但我覺得這也還好不是特別嚴重,直接打死沖掉就好,接著我過4天後從淡水離開出國去,一路到我7月7號從松山機場回來,隔一天才回到租屋處,一回家冷氣一開就噴了幾隻蟑螂出來,人生第一次碰到是從冷氣這樣噴的,真的是超傻眼,同時因為他冷氣在桌子正上方,所以每天早上桌子都有或多或少的蟑螂大便跟像是卵鞘一樣的東西掉在桌上,每天早起第一件事就是拿酒精濕紙巾擦一遍,而且剛開冷氣的時候人也不能坐在桌前,要等他完全開機確定沒有東西噴出來後才可以坐下去,不過因為我12歲前活在鄉下,可能對於這種忍受程度比較強?所以事發當下也沒想太多(當下就應該跟他爆了),就先自己去購買蟑螂藥處理,試了一陣子室內確實沒有看過蟑螂了,但是冷氣依舊會時不時噴蟑螂,也查了網路資料估計是德國蟑螂,因為真的挺小隻感覺應該都還是若蟲 (有擦拭桌面完整影片),很酷的是在7月底,房管還詢問租客們是否有人使用水煙,這個應該很明顯是甚麼情況就不用我說明,最後到了八月初真的受不了我也沒辦法自己處理後就訊息告知房管,描述這一個月以來的情況,房管的建議是再用水煙處理,但我查過資料也諮詢過除蟲公司等等,都表明水煙只能短暫的處理這個問題沒辦法根治,不知道哪天又會突然發生所以拒絕。之後房東提到請冷氣師傅清洗,但冷氣師傅也說這種方法只能暫時改善,不能保證問題不會再發生。然後又根據一些網路文章重複的知識得知德國蟑螂是繁衍最快的蟑螂,最快繁殖的情況下,生出若蟲也需要15天,及時從我入住第一天晚上就開始算,在我回來的那一天根本不足15天,而且我本人也沒有在租屋處吃東西過,因為食物的垃圾很麻煩所以我都在外面內用解決,連味緣的老闆都記得我吃甚麼,所以以我的觀點,不管怎麼看我都不知道要怎樣是我造成的這個問題,所以我接著通知房東立即終止契約。提了民法424條,該條文明確規定,如果租賃物存在足以危害健康與安全的情況,承租人得立即解約,且不得被要求違約金,但是房東最後就是要按照他合約的第七條來收錢(二個月租金),最後就是走成調解,當初也有跟房東講走調解,他回我個法院見之後,調解時間到了人也沒來看來是法院不見,後來又諮詢了律師才發現原來他給我簽的合約還是不平等條約欸,裡面完全沒有寫到承租人的解約權利,很多條款經過律師解釋後,其實都是在抬高他在合約中的地位,太酷了,不過一部分也是要怪自己見識不足當初沒看出來,屬於是交法學學費了,整件事情差不多就是這樣,不過我分享這段過程,主要是想提醒租屋的同學們,看房子的時候還是要多注意,簽合約的時候要叫房東拿最新版的租屋契來簽,最好不要是他自己擬的租契,如果是他自己擬的,雖然不能說一定會發生我的情況,但如果發生了那是真沒救,多小心點不是壞事。 整段敘述,我都有保存完整的證據:租約影本、出國時間、購藥收據、對話紀錄、房東回覆、蟑螂照片與影片、搬遷紀錄都有紀錄時間,防止某人想要告我~ 以上的文章敘述,會讓所謂的郝先生符合告我毀謗或妨害名譽的風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網路上分享租屋經驗,描述在淡水水源街2段租屋遇到的問題,包含房屋蟑螂問題、房東處理方式、合約爭議等情形。當事人擔心此分享文章是否構成毀謗或妨害名譽罪。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關於妨害名譽罪 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案當事人之描述應不構成公然侮辱,因為:
  • 未使用侮辱性言詞
  • 以客觀事實描述為主
  • 特別註明「郝先生很多我說的只有一個不要對號入座」,避免指涉特定對象
  1. 關於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可能不構成誹謗,因為:
  • 依同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表示保有完整證據,包含租約影本、照片、影片等
  • 內容涉及租屋糾紛,具有公共利益性質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存
  • 妥善保存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 包含租約、照片、影片、對話紀錄等
  1. 文章內容
  • 維持現有客觀描述方式
  • 可增加「本文純屬個人租屋經驗分享」之聲明
  • 避免加入主觀評價或情緒性字眼
  1. 預防措施
  • 保持文章內容與證據相符
  • 持續維持不指名特定對象之撰寫方式
  • 強調分享目的在於提醒其他租屋者注意權益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之文章內容屬實且有證據可佐證,同時具有公共利益性質,且未指涉特定對象,建議可維持現有敘述方式。惟仍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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