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工程糾紛,當事人欲對有限公司提起訴訟,需確認應以公司或負責人個人為被告之適格性問題。
依公司法第12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據此,公司經合法登記後應具有獨立法人格。
工程契約若係以公司名義簽訂,應以公司為權利義務主體。
依公司法第122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不得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表公司。
依公司法第121條規定,有限責任股東如有可以令人信其為無限責任股東之行為者,對於善意第三人,負無限責任股東之責任。
若欲追究負責人個人責任,應舉證其有違法或逾越權限之行為。
依公司法第125條第1項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股東如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者,可能需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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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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