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計於114.10.7到達侵權訴訟絕對追訴期10年,現在先寫一版訴狀,想確認到期後我可以依照此聲明增加訴訟標的金額而不會有過追訴期問題嗎?變更後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元整,惟此為全部損害賠償金額之最低限度。 二、原告保留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同一事實基礎範圍內擴張請求 金額之權利,該金額應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及鑑定費用由被告一~十一連帶負擔。 四、原告聲請宣告第一項判決得假執行。
本案為侵權訴訟案件,原告擬於114年10月7日侵權行為絕對時效屆滿前提起訴訟,並在訴之聲明中表明目前請求金額新台幣11萬元為最低限度,保留後續擴張請求金額之權利。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案應於114年10月7日前提起訴訟,以中斷時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得「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屬訴之變更的法定允許事由之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故在同一事實基礎下擴張請求金額,應不構成新訴。
考量本案涉及民法第197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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