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這樣主張有理嗎? 政府於強制分割地目時,將部分土地從農地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導致被分割開的3地號變成無法臨東北街路(中間隔了永段4地號),變成只能臨東北街3巷之路,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中的補償原則與公平正義要求,因被告台中市政府強制措施造成不合理負擔,應予寬容免除建築線需求,在建築線不存在情況下當然也無退縮地之問題,所以原告可主張非既成道路故柏油需移除。 b.因政府於強制分割地目後20年至今無進行徵收,如進行徵收則永段3地號之建築線則可以套繪建築線在東北街上,依據「土地徵收條例」中的補償原則與公平正義要求,因強制變更地目後20年至今無進行徵收之損失理應由分割方被告市政府負責承擔,應予寬容免除建築線需求,在這情況下因東北街3巷內無建築線,當然也無退縮地之問題,所以原告可主張非既成道路故柏油需移除。 c.如被告主張建築線存在不予寬容免除建築線需求,且應鋪柏油,則原告依據「土地徵收條例」要求被告因分割地目導致的建築線損失應予徵收退縮地,如不徵收補償,此即構成一種制度性不平等。依照憲法平等原則,保護私人財產權亦是國家應負之義務;也就是說,若政府未能對權益受損一方提供適當補救措施,反過來無限制用建築線侵犯人民權益,將使受害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失衡,違反「等者當等」的憲法精神,為維持權力之平衡請求庭上應以免建築線之方式進行判定,也就是原告可主張非既成道路故柏油需移除。
本案涉及政府強制分割土地後,造成永段3地號土地無法直接臨接東北街,僅能臨接東北街3巷。地主主張:
依據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本案地主之財產權應受憲法保障,但此保障並非絕對,仍應受合理之公益限制。
考量本案涉及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憲法第15條),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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