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主張合理嗎? 聲請人就關係人謝抗告一事,陳述意見並聲請調查證據如下: 查關係人謝提起抗告,聲請人唯一簽約有關專利適當報酬的契約(證據一),其契約應自始不存在,因自始不存在故聲請人具閱卷資格,自始不存在理由為: 1. 該契約為股票買賣同時附帶專利適當報酬契約(證據一),其契約因股票與專利適當報酬在條款中密不可分,故其一無效則其他也同時無效。 2.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關係人謝必須證明該契約內容股票交易資料,證明股票受讓人為鴻股份有限公司,方能主張該契約有效,其理由如下: 聲請人得知該股票買賣契約買方為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交付鴻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後收受人卻是旼投資有限公司,依據公司法167條「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因這交易行為違反公司法167條之法律禁止項目,故依民法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3. 申請調查(依民訴法第374條) 調查目的:證明股票買方與契約主張不符 調查標的:國稅局交易稅 調查期間:民國104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1日止 調查對象:聲請人交易「鴻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實質受讓人。
本案涉及一份股票買賣暨專利適當報酬契約(下稱系爭契約)之效力爭議。聲請人主張因股票實際受讓人與契約記載不符,該契約違反公司法第167條而自始無效,並連帶影響專利報酬部分之效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考量本案股票買賣可能涉及契約效力爭議,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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