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使用未成年子女的郵局存摺從事詐騙行為,目前詐騙行為已結束,但因存摺遭凍結,無法接受政府扶助款項入帳,故詢問如何恢復存摺使用。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應涉及詐欺罪。
利用未成年子女存摺從事詐騙,可能加重其可責性,且涉及違反親權人對子女財產保護之義務。
金融機構依洗錢防制相關規定,對於涉及不法交易之帳戶應有權採取防制措施。
帳戶之解凍需待司法程序確認無犯罪問題後始得為之。
被害人可能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使用未成年子女帳戶從事不法行為,應負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短期處理方案:
長期解決方案: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詐欺罪,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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