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網路上對店家給予一顆星評價,店家以簡訊方式辱罵當事人「沒素質」並威脅提告。當事人感到受威脅,欲了解可能的法律救濟途徑。
店家以簡訊辱罵及威脅行為,應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之侵權行為。依該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店家的行為應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造成當事人精神上損害。
由於店家係以私下簡訊方式為之,而非在公共場合或眾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為之,應不構成公然侮辱罪。惟若威脅內容已達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可能涉及刑法恐嚇罪。
證據保全
法律行動
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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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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