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價值新台幣1000元之侵占案件,需分析被害人提告或和解之選擇及可能之賠償金額。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應屬侵占罪之範疇。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侵占行為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侵占行為人應返還不當得利。
考量訴訟成本及時間因素,建議優先採取和解方式:
若和解不成,可考慮:
考量本案侵占物品價值僅新台幣1000元,建議被害人優先尋求和解途徑,理由如下:
若需進入訴訟程序,應審慎評估訴訟成本效益,避免因訴訟支出超過求償金額。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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