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並不知目的為何,朋友叫我開車載他們去現場,到達才知道他們是要砸店,當時有大約20個人,但我全程都無動手也並沒有跟他們參與我就在最後面,現在被起訴組織犯罪,該怎麼辦
當事人受朋友之邀擔任開車載客角色,事後才知曉目的為砸店。案發當時約有20人參與,當事人聲稱全程未參與砸店行為,僅在後方觀望。目前被檢方以組織犯罪罪名起訴。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本案約20人共同行動,應符合三人以上之要件。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參與犯罪組織者,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當事人主張事前不知目的為砸店,此部分可作為是否具備犯意之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到達現場後仍留在現場,可能影響法院對其主觀犯意之認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違反,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以不知情及情節輕微為主要抗辯方向。同時,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以爭取法院從輕量刑或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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