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載送砸店案 - 組織犯罪共同正犯認定

當時並不知目的為何,朋友叫我開車載他們去現場,到達才知道他們是要砸店,當時有大約20個人,但我全程都無動手也並沒有跟他們參與我就在最後面,現在被起訴組織犯罪,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受朋友之邀擔任開車載客角色,事後才知曉目的為砸店。案發當時約有20人參與,當事人聲稱全程未參與砸店行為,僅在後方觀望。目前被檢方以組織犯罪罪名起訴。

貳、法律分析

一、組織犯罪責任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本案約20人共同行動,應符合三人以上之要件。

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參與犯罪組織者,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認定

  1. 依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2. 依刑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3. 本案當事人雖未直接參與砸店行為,但提供交通工具協助,可能構成幫助犯。

三、不知情抗辯

當事人主張事前不知目的為砸店,此部分可作為是否具備犯意之重要考量因素。然而,到達現場後仍留在現場,可能影響法院對其主觀犯意之認定。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委任專業刑事辯護律師
  2. 蒐集有利證據:
    • 通訊紀錄
    • 不知情之佐證
    • 其他可證明與主要行為切割之證據
  3. 訴訟策略:
    • 強調不知情及欠缺犯意
    • 主張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 爭取從輕量刑或減免其刑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違反,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並以不知情及情節輕微為主要抗辯方向。同時,應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以爭取法院從輕量刑或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2760-6180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