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詢問,我們公司提告一個在網路上毀謗我們的人 下周要開第二次偵查庭,但我們公司負責人跟告訴代理人1(當初報案的人)跟告訴代理人2(第一次偵查庭公司派的代理人) 都有收到傳票 都是備註務必到庭 1.我們有需要都出庭嗎? 2.如果我們要要求損害賠償是否要找律師走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項規定,傳票應記載「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本案既經檢察官傳喚並註明「務必到庭」,應有其必要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271-1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得於審判中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本案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傳喚相關人等到庭,應予配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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