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原獲得公司補助在學獎金,後因休學未告知公司,公司持續給付獎金。現公司發現後要求歸還已支付之獎金。
依民法第180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得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如不知情之抗辯: 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如能證明不知無法律上原因,且利益已不存在,可主張免除返還責任。
未來預防措施: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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