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未告知公司 教育補助金追討爭議

如果公司說會補助有關公司本科系去上課的人獎金,但因為休學未告知公司,但還是持續有補助這筆獎金,要求歸還,請問需歸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員工原獲得公司補助在學獎金,後因休學未告知公司,公司持續給付獎金。現公司發現後要求歸還已支付之獎金。

貳、法律分析

一、不當得利之成立

  1.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2. 本案中,員工於休學後應已喪失請領獎金之法律上原因,仍持續受領獎金,應構成不當得利。

二、返還義務之例外

依民法第180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得請求返還:

  1. 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2. 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3. 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4.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 本案應不符合上述例外情形。

三、返還範圍之認定

  1.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2.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主動與公司協商:
  • 確認休學起始時間
  • 計算應返還金額
  • 商議分期付款方案
  1. 如不知情之抗辯: 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如能證明不知無法律上原因,且利益已不存在,可主張免除返還責任。

  2. 未來預防措施:

  • 及時告知公司學籍異動情況
  • 保留相關文件證明
  • 確認補助規定及資格條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建議:

  1. 主動與公司協商返還方案,以避免訴訟程序
  2. 如有不知情之情況,可依民法第182條第1項主張抗辯
  3. 未來應注意及時告知義務,避免類似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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