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和解賠償書面簽署方式諮詢

如果我在民事的損壞方面跟對方達成共識,要賠償並簽署和解書,但我人在國外無法到現場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人在國外,無法親自到場與對方進行民事損害賠償和解及簽署和解書,需了解如何進行遠距和解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代理權之效力

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當事人應可委託代理人進行和解。

二、代理權之限制

  1. 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2. 依民法第107條規定,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三、代理人之意思表示效力

依民法第105條規定,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

參、處理建議

  1. 委託代理方式:

    • 應出具詳細委託書,明確載明代理權限範圍
    • 建議委託書經公證或驗證
    • 可委託在台親友或律師為代理人
  2. 和解書內容應包含:

    • 明確載明代理關係
    • 賠償金額及給付方式
    • 和解範圍
    • 代理人簽章時應註明代理身分
  3. 遠距處理方式:

    • 可先以視訊方式與對方協商和解條件
    • 以電子郵件確認和解內容
    • 透過雙掛號郵寄方式完成文書往來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無法親自到場之情形,建議透過合法委託代理方式處理和解事宜,並應特別注意委託書之製作及代理權限之明確界定,以確保和解之合法性及有效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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