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30

住宿禮券使用期限與退費爭議

住宿禮券是否可以記載使用期限?可否要求業者應該要退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住宿禮券使用期限的合法性及消費者要求退費權利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禮券使用期限之規範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2. 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下列情形推定其顯失公平:

    •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3. 住宿禮券之使用期限若過短或不合理,應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之情形。

二、退費請求權之分析

  1. 依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2. 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當事人雙方應回復原狀:

    •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 若為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參、處理建議

  1. 對消費者建議:

    • 檢視禮券使用期限是否合理
    • 若為通訊交易,可考慮依法行使七日內解除權
    • 保留相關交易憑證
    • 若認為條款顯失公平,可提出異議
  2. 對業者建議:

    • 訂定合理使用期限
    • 避免訂定顯失公平條款
    • 建立完善退費機制
    • 提供適當展期選項

肆、結論

  1. 關於住宿禮券使用期限,應考量是否符合消保法第12條規定,避免構成顯失公平條款。

  2. 考量消費者退費權利可能涉及民法第256條、第259條之契約解除與回復原狀規定,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方案。

  3. 若為通訊交易,消費者應注意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七日解除權行使期限。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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