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住宿禮券使用期限的合法性及消費者要求退費權利之問題。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下列情形推定其顯失公平:
住宿禮券之使用期限若過短或不合理,應可能構成顯失公平之情形。
依民法第256條規定,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契約解除後,依民法第259條規定,當事人雙方應回復原狀:
若為通訊交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對消費者建議:
對業者建議:
關於住宿禮券使用期限,應考量是否符合消保法第12條規定,避免構成顯失公平條款。
考量消費者退費權利可能涉及民法第256條、第259條之契約解除與回復原狀規定,建議雙方先行協商解決方案。
若為通訊交易,消費者應注意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七日解除權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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