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09-30

民事訴訟證人拒絕作證權行使方式

民事訴訟 家人被傳喚作證人 可以提前寫信至法院 行使拒絕證言權 然後當天不到場 這樣是可以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詢問家人被法院傳喚為證人時,是否可以提前寫信至法院行使拒絕證言權,並於開庭當日不到場。

貳、法律分析

一、拒絕證言權之行使

依民事訴訟法第307條第1項規定,證人若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應得拒絕證言。

二、拒絕證言之程序

  1. 依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

  2. 依同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證人於訊問期日前拒絕證言者,毋庸於期日到場。

  3. 依同法第309條第3項規定,法院書記官應將拒絕證言之事由,通知當事人。

三、未依法行使拒絕證言權之後果

  1. 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依同法第311條第1項規定,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依法定程序行使拒絕證言權:
  • 應以書面向法院陳明拒絕證言之原因及事實
  •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釋明親屬關係
  • 等待法院對拒絕證言之准駁決定
  1. 若法院准許拒絕證言:
  • 依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項規定,可不於期日到場
  • 應保留法院准許之相關文件
  1. 若未獲法院准許:
  • 仍應依期到庭
  • 可於庭上再次表明拒絕證言之立場
  • 避免無故缺席而遭受罰鍰處分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民事訴訟法第309條規定之拒絕證言程序,建議應以書面向法院陳明拒絕證言之原因及事實,並待法院准許後始得不到場。若僅以寫信通知而未經法院准許即不到場,可能遭受罰鍰處分,故應審慎依法定程序行使權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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