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面臨強制執行扣薪命令,擬就最低生活費用提出聲明異議。
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29條第4款規定,「人民日常基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徵購、徵用。此一原則可類推適用於強制執行事件中,應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所需。
提出時限 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之內容應包含:
建議準備下列文件:
考量本案涉及債務人基本生活權益之保障,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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