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02

贈與房產履行糾紛案

主 旨 : 要求履行承諾將母親贈與之房產 ① 土地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0 5 0 5 地 號 、 ②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2 0 號 、 ③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4 6 號 , 全數平分1 / 2 無償贈與原告, 請於收文1個月內連繫林雪琪並積極溝通協商 處理房產移轉事宜,以保全雙方權益與親情情感,避免後續興訟。 事實說明: ① 母親已於114年7月過世。 ② 1 1 4年5月在家中開家庭會議時,因父親與哥哥詢問媽媽房子為何要過戶給 被告,被告當著大家的面除了承認媽媽的房子是要給姐姐(原告)與妹妹(被告)一 人一半,並謊稱因為法律規定一間房子不能同時過戶登記給2個人,所以媽媽的 房子才會只有先過戶登記在林雪玉名下,讓家人認為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是原告 與被告一人一半,以上皆有錄音與人證。 ③ 被告自己不只一次主動要跟姊姊(原告)協議討論房產一人一半的後續處理,但後又反悔,以上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母親生前對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土地及兩間房屋之贈與爭議。原告主張被告(妹妹)曾於家庭會議中承認母親的房產應由姊妹二人平分,並有錄音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之法律性質

  1.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2. 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二、口頭承諾之效力

  1. 依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2. 依民法第166-1條第1項規定,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三、繼承權之行使

  1. 依民法第1207條規定,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

參、處理建議

一、協商途徑

  1. 建議先透過家族協商方式處理,以維護親情關係。
  2. 可考慮聘請專業調解人進行協調。

二、法律途徑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1. 向法院聲請調解
  2. 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權利

三、證據保全

  1. 保存家庭會議錄音資料
  2. 整理LINE對話紀錄
  3. 蒐集其他在場證人證詞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不動產贈與承諾之履行,建議: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避免訴訟程序影響親情
  2. 若需進行訴訟,應注意舉證責任及時效規定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具體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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