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02

詐騙集團假冒銀行誘騙刷卡簽本票糾紛

我想諮詢誘騙簽約反悔的違約金是否可以調降?原本我誤觸臉書新光理財一點通,原本以為是銀行,對方加我賴的時候說整合+給你一筆資金周轉,可以諮詢襄理陳先生服務,晚上約莫五六點的時間,對方提洽談簽約時,告知需將信用卡額度刷滿,並要求原告刷卡換現金,使原告誤信,陷於錯誤,便將其所有之信用卡交予被告,共刷卡消費620000 元,陳先生於以現金方式交付我28萬元,對方並沒有當下說簽發的是本票,是後來我晚上查詢的消息才知道被騙簽發本票。我事後曾多次詢問陳先生為何需要刷卡增加債務,陳先生回我那是他們的手續費還有7萬也是開辦費,陳先生收取高達270000元處理費用,說如果沒辦過的話會退刷還我27萬,我退還28萬,如果我現在取消就是要賠付他們27萬他退刷35萬,請問是合理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經由臉書廣告接觸自稱新光理財人員,對方以整合債務及提供資金周轉為由進行洽談,涉及以下事實:

  1. 要求當事人刷卡消費62萬元
  2. 交付現金28萬元予當事人
  3. 未告知即誘導簽發本票
  4. 收取27萬元手續費及開辦費
  5. 當事人欲解約時,要求賠付27萬元違約金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本案對方行為應涉及詐欺罪:

  1. 冒用銀行名義從事業務
  2. 隱瞞重要交易資訊
  3. 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
  4. 符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構成要件

二、民事責任

本案違約金之約定應有調降空間:

  1. 依民法第252條,法院得依職權減少過高違約金
  2. 27萬元違約金相較於實際損害顯不相當
  3. 契約本身因詐欺而可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

三、重利罪之適用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本案可能構成重利罪:

  1. 對方利用當事人急需資金之處境
  2. 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3. 手續費、開辦費等均屬重利範圍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向警方提出詐欺告訴
  • 保全相關證據
  • 聲請假扣押本票
  1. 民事救濟:
  • 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契約無效
  • 請求調降違約金
  •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肆、結論

  1. 關於違約金部分,考量其金額顯然過高,應可依法請求調降。

  2. 本案應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及第344條重利罪,建議立即向警方報案。

  3. 建議尋求律師協助,循司法途徑主張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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