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要求履行承諾將母親贈與之房產 ① 土地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0 5 0 5 地 號 、 ②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2 0 號 、 ③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4 6 號 , 全數平分1 / 2 無償贈與原告, 請於收文1個月內連繫林雪琪並積極溝通協商 處理房產移轉事宜,以保全雙方權益與親情情感,避免後續興訟。 事實說明: ① 母親已於114年7月過世。 ② 1 1 4年5月在家中開家庭會議時,因父親與哥哥詢問媽媽房子為何要過戶給 被告,被告當著大家的面除了承認媽媽的房子是要給姐姐(原告)與妹妹(被告)一 人一半,並謊稱因為法律規定一間房子不能同時過戶登記給2個人,所以媽媽的 房子才會只有先過戶登記在林雪玉名下,讓家人認為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是原告 與被告一人一半,以上皆有錄音與人證。 ③ 被告自己不只一次主動要跟姊姊(原告)協議討論房產一人一半的後續處理,但後又多次反悔,以上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 感謝補充資訊,您已明確指出:
本案涉及母親生前贈與房地產之爭議。系爭標的為:
原告主張被告(妹妹)曾於家庭會議中承認上述房產應與原告(姊姊)平分各1/2,並有錄音及LINE對話為證。母親已於114年7月過世,目前房產登記在被告名下。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本案母親過世後,其遺產應由合法繼承人繼承。
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被告雖曾口頭承諾平分房產,但依民法第166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契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故該口頭承諾應不生贈與契約效力。
錄音與LINE對話紀錄雖可作為被告曾承諾平分之佐證,但尚不足以直接產生物權變動之效力。
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訴訟:
注意事項: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成員間之財產糾紛,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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