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24起欠國泰銀行135145未付本金及利息,今法院執行命令要扣押臺灣銀行每月退休金,不幸此退休金為每月之生活費,故諮詢如才能保障不被扣款。感恩!
當事人欠國泰銀行新台幣135,145元未付本金及利息,法院已核發執行命令,擬扣押當事人於台灣銀行之每月退休金。當事人表示該退休金為維持生活所需之主要收入來源。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此為法律對退休金之基本保障。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退撫給與之領受人應可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且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各項退休相關法規,如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49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第30條等,均明確規定退休金請領權利不得作為扣押之標的。
立即開設退休金專戶:
向法院提出異議:
與債權銀行協商:
考量退休金具有法定保障性質,且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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