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資產管理公司寄發的支付命令,要求清償5年前的電信欠費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當事人應注意此法定期間,以保障自身權益。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電信費用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應於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電信欠費已歷經5年,應可能已罹於時效。
但若債權人曾透過法院取得支付命令確定,則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此時消滅時效期間應延長為15年。
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資產管理公司應可能須證明其已合法取得債權,並完成合法通知。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消滅時效及債權讓與效力等法律爭議,建議當事人應先確認債務真實性及合法性,並於法定期間內採取適當法律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必要時可尋求專業律師諮詢,以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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