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所有權移轉對租約效力之爭議

(二)两出租A屋於丁,約定租期三年、租金一百萬元、押金一百萬元,並於租賃契約成立之同時先行支付。於丁進住後半年,甲將A屋出賣於戊,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於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甲將A屋出租予丁,約定:

    • 租期3年
    • 租金100萬元
    • 押金100萬元
    • 租金及押金於簽約時已支付
  2. 丁入住半年後,甲將A屋出售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戊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效力

  1.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本案租期超過1年,應以字據訂立,本案已有租賃契約,應符合法定要件。

  2. 房屋所有權讓與對租賃契約之影響

  • 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 本案丁已實際占有A屋,甲將房屋所有權讓與戊時,租賃契約應對戊繼續存在。

二、出租人義務之移轉

  1. 房屋使用收益狀態之維持
  •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 戊作為新所有權人,應承受此維持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對丁之建議:
  • 可依原租賃契約繼續使用A屋
  • 應向新房東戊主張相關權利
  • 建議以書面確認租賃關係之承受
  1. 對戊之建議:
  • 應承受原租賃契約之權利義務
  • 與甲間應明確約定押金移轉事宜
  • 應履行出租人維持房屋使用收益狀態之義務

肆、結論

關於本案房屋所有權移轉,依民法第425條第1項規定,原租賃契約應對受讓人戊繼續存在,建議相關當事人確認租賃權利義務承受事宜,以維護各方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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