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死亡終止效力爭議

(四)A出租X屋於B,B與其配偶C及子D、女E同住(D為B前妻之子),訂約後數月,B死亡,而D對A主張終止租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A(出租人)將X屋出租給B(承租人)
  • B與配偶C及子D(前妻所生)、女E同住於X屋
  • B死亡後,D向A主張終止租約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契約之繼承與終止權

  1. 承租人死亡後之租賃關係
  • 依民法第452條規定,承租人死亡時,其繼承人應可終止租約
  • 此終止權為繼承人之法定權利
  1. 繼承人之範圍認定
  •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配偶外,遺產繼承人依序為: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 本案中C(配偶)、D(子)、E(女)均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1. 終止權之行使
  • D作為單一繼承人,應無法單獨行使終止權
  •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租賃契約之終止應視為處分行為,需經全體繼承人同意

參、處理建議

  1. 對出租人A:
  • 不應接受D之單方終止主張
  • 應要求全體繼承人(C、D、E)共同表示終止意思
  • 可請繼承人提供繼承系統表以確認權利人身分
  1. 對繼承人:
  • 建議召開家庭會議協商處理方式
  • 若欲終止租約,應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
  • 可依民法第824條規定協議分割繼承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租賃契約終止之處分行為,建議:

  1. A不應受理D之單方終止主張
  2. 應要求全體繼承人共同行使終止權
  3. 若繼承人間有爭議,建議透過協商或訴訟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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