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糾紛-房東以家具髒污不當扣押金

租屋合約條款不合理,可正常使用家具,因髒污房東要求扣除押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承租人與房東因家具髒污問題產生押金返還爭議。房東主張因家具髒污而欲扣除押金,但承租人表示家具仍可正常使用,髒污係正常使用所致。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權與押金性質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規定,租賃權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本案中,押金應屬租賃契約中保證金性質,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0條第2項規定,實質租金包含「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二、正常使用與損害賠償責任

  1. 依民法第430條規定:「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如違反此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或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時,如租賃物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有毀損者,承租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本案中,承租人使用家具所致髒污,若屬正常使用範圍內,應不構成可歸責事由。

三、租賃契約公平性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第5款規定,正常租金係指「具有市場性之不動產,於有意願之租賃雙方,依專業知識、謹慎行動,不受任何脅迫,經適當市場行銷及正常租賃條件形成之合理租賃價值」。房東不應以不合理方式扣除押金。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承租人:
  • 保存家具使用前後照片作為證據
  • 要求房東具體說明扣除押金之理由及金額
  • 提出家具仍可正常使用之證明
  1. 協商方案:
  • 建議雙方進行協商確認家具使用狀況
  • 可邀請公正第三方進行現場會勘
  • 若有清潔費用之爭議,協商合理金額

肆、結論

考量本案家具髒污可能屬於正常使用範圍,且未影響家具功能,建議承租人可依法主張權利,要求房東返還押金。若協商不成,可考慮透過調解或訴訟途徑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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