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賭博投資詐騙糾紛案

請問我在網路上看到投資收益的廣告 加入並詢問後才知道是娛樂城 3-5個月內投了80-90萬 請問有辦法拿回來嗎?會構成賭博罪或是警示戶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經由網路廣告加入所謂「投資」平台,後發現為線上娛樂城,於3-5個月內投入約80-90萬元資金,現欲了解資金追回可能性及相關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詐欺犯罪分析

  1.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本案對方以投資為名行賭博之實,應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3.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若行為人「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應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賭博相關責任

  1. 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可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2. 惟當事人主觀上係遭詐騙而非意圖賭博,應可免除賭博相關責任。

三、洗錢防制相關問題

  1. 依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金融機構對於達一定金額之通貨交易,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2. 當事人帳戶可能因涉及不法交易而被列為警示帳戶。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採取行動

  1. 保全所有通訊紀錄、匯款證明等證據
  2. 向警方報案並通報165反詐騙專線
  3. 向金融機構通報遭詐騙情事

二、預防措施

  1. 立即停止任何資金匯入
  2. 配合警方調查提供相關資訊
  3. 若帳戶遭設定為警示戶,應主動向警方說明被害情形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建議立即向警方報案。
  2. 關於賭博罪責,因當事人主觀上為被害人,應可免除相關責任。
  3. 資金追回可能性較低,建議透過司法途徑進行追償。
  4. 建議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等機構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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