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房產履行糾紛案

主 旨 : 要求履行承諾將母親贈與之房產 ① 土地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0 5 0 5 地 號 、 ②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2 0 號 、 ③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4 6 號 , 全數平分1 / 2 無償贈與原告, 請於收文1個月內連繫林雪琪並積極溝通協商 處理房產移轉事宜,以保全雙方權益與親情情感,避免後續興訟。 事實說明: ① 由雙方2年多來的LINE對話紀錄可明確知悉,母親對於上述房產一直都是 希望能贈與給原告,但因母親後續需求照顧事宜才會無奈將房產先贈與給被告, 贈與後因實際感受被告未依口頭之約善盡對母親的照顧事宜,多次口述告知原告與被告與鄰居與乾兒子等人因被告對其不孝,後悔將房產贈與被告,並希望能拿 回房產轉贈與給原告,人證、物證俱在。 ② 1 1 4年5月在家中開家庭會議時,因父親與哥哥詢問媽媽房子為何要過戶給 被告,被告當著大家的面除了承認媽媽的房子是要給姐姐(原告)與妹妹(被告)一 人一半,並謊稱因為法律規定一間房子不能同時過戶登記給2個人,所以媽媽的 房子才會只有先過戶登記在林雪玉名下,讓家人認為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是原告 與被告一人一半,以上皆有錄音與人證。 ③ 被告自己不只一次主動要跟姊姊(原告)協議討論房產一人一半的後續處理,但後又多次反悔,以上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0505地號土地及仁愛路306巷20號、46號房屋之贈與爭議。原告主張:

  1. 母親原本欲將房產贈與原告,但因照顧需求才贈與被告
  2. 被告於家庭會議中承認房產應與原告平分
  3. 被告曾透過LINE表示願意與原告協議平分房產
  4. 母親認為被告未善盡照顧義務而後悔贈與

貳、法律分析

一、贈與契約效力分析

  1.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應經登記。本案房產已登記於被告名下,贈與契約已生效。

  2. 被告口頭承諾平分房產部分:

  •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應經登記
  • 被告之口頭承諾應不生物權變動效力
  • LINE對話紀錄可能構成債權契約之證據

二、撤銷贈與可能性

母親若欲撤銷贈與:

  1. 依民法第1030-3條規定,如被告有減少他方財產分配之情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2. 母親需證明被告有未盡照顧義務之具體事實。

三、其他法律關係

  1. 家庭會議之錄音及LINE對話紀錄:
  • 可作為被告曾承諾平分房產之證據
  • 但需注意證據之完整性及真實性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建議保全所有相關證據,包括:
    • LINE對話紀錄
    • 家庭會議錄音
    • 證人證詞
  1. 長期建議
  • 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 建議先透過調解程序處理
  • 若訴訟,應以違反口頭承諾為主要主張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涉及家庭財產分配爭議,建議:
  • 優先透過家事調解程序處理
  • 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風險
  1. 關於房產分配爭議:
  • 被告之口頭承諾可能不生物權變動效力
  • 但可能構成債權契約關係
  • 建議透過協商方式解決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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