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 要求履行承諾將母親贈與之房產 ① 土地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0 5 0 5 地 號 、 ②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2 0 號 、 ③ 房屋新北市永和區仁愛路 3 0 6 巷 4 6 號 , 全數平分1 / 2 無償贈與原告, 請於收文1個月內連繫林雪琪並積極溝通協商 處理房產移轉事宜,以保全雙方權益與親情情感,避免後續興訟。 事實說明: ① 由雙方2年多來的LINE對話紀錄可明確知悉,母親對於上述房產一直都是 希望能贈與給原告,但因母親後續需求照顧事宜才會無奈將房產先贈與給被告, 贈與後因實際感受被告未依口頭之約善盡對母親的照顧事宜,多次口述告知原告與被告與鄰居與乾兒子等人因被告對其不孝,後悔將房產贈與被告,並希望能拿 回房產轉贈與給原告,人證、物證俱在。 ② 1 1 4年5月在家中開家庭會議時,因父親與哥哥詢問媽媽房子為何要過戶給 被告,被告當著大家的面除了承認媽媽的房子是要給姐姐(原告)與妹妹(被告)一 人一半,並謊稱因為法律規定一間房子不能同時過戶登記給2個人,所以媽媽的 房子才會只有先過戶登記在林雪玉名下,讓家人認為現階段房子的所有權是原告 與被告一人一半,以上皆有錄音與人證。 ③ 被告自己不只一次主動要跟姊姊(原告)協議討論房產一人一半的後續處理,但後又多次反悔,以上有LINE對話紀錄可證。
本案涉及新北市永和區保生段0505地號土地及仁愛路306巷20號、46號房屋之贈與爭議。原告主張:
依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應經登記。本案房產已登記於被告名下,贈與契約已生效。
被告口頭承諾平分房產部分:
母親若欲撤銷贈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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