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權糾紛-多數股東遭排擠

若是三個人合股開公司(加盟飲料店)其中一人佔股大於50%(但非負責人),初期入股時合約有載明決定公司事務以表決方式決定,但是後來其他二人(其中一人為負責人)交情更好,以至於表決時佔股多的那個人反而無法決定任何事務只能任人擺佈,此種有何法律條款可以破解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三人合股開設加盟飲料店公司,其中:

  1. A股東持股超過50%,但非負責人
  2. B股東(負責人)與C股東合計持股未達50%
  3. 公司章程約定公司事務以表決方式決定
  4. B、C因交情較好,在表決時常聯合對抗A,導致持股過半的A無法實質參與公司決策

貳、法律分析

一、股東表決權行使問題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B、C股東若以損害A股東權益為目的進行表決,應可能構成權利濫用。

二、公司治理監督機制

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A股東應可依此條文請求法院介入監督。

三、董事會運作問題

依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董事會違反此規定,參與決議之董事應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建議A股東依公司法第245條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 蒐集B、C股東濫用表決權之具體事證
  • 考慮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
  1. 長期建議
  • 修改公司章程,增訂特別決議事項
  • 重新協商公司經營權分配
  • 考慮股份轉讓或公司分割方案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股東權利濫用問題,建議A股東:

  1. 先依公司法第245條請求法院選派檢查人,以確保公司治理正常運作
  2. 同時依民法第148條主張B、C股東涉及權利濫用
  3. 必要時可考慮提起解散之訴或股份收購請求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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