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權糾紛-多數股東遭排擠

若是三個人合股開公司(加盟飲料店)其中一人佔股大於50%(非公司負責人),初期入股時合約有載明決定公司事務以表決方式決定,但是後來其他二人(其中一人是公司負責人)交情更好,以至於表決時佔股多的那個人反而無法決定任何事務只能任人擺佈,此種有何法律條款可以破解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三人合資設立加盟飲料店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1. A股東:持股超過50%,非公司負責人
  2. B股東(公司負責人)與C股東:合計持股未達50%

初期合約約定公司事務以表決方式決定,但因B、C股東交好,導致多數持股的A股東無法實質參與公司決策。

貳、法律分析

一、公司治理面向

  1. 股東會決議效力
  • 依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A股東持股超過50%,應具有股東會決議的實質主導權
  1. 董事會運作
  • 依公司法第193條規定,董事會決議應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建議檢視公司章程中董事選任方式及董事會組成情形

二、公司負責人義務

公司負責人B股東應負有忠實義務,不應與C股東聯合排除A股東參與公司決策,此可能涉及:

  • 違反公司法第23條公司負責人之忠實義務
  • 違反民法第148條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三、股東權益保護

A股東可採取以下法律行動:

  1. 依公司法第214條規定,請求選派檢查人查核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
  2. 行使股東會召集權,提案改選董事會
  3. 檢視是否有董事違反忠實義務情事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解決方案
  • 召開股東會,行使多數表決權
  • 要求查核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 保存相關會議紀錄及往來文件
  1. 中長期解決方案
  • 修改公司章程,調整決策機制
  • 重新協商股東間協議
  • 考慮股權調整或轉讓方案
  1. 法律行動建議
  • 若有違反忠實義務情事,可提起董事解任之訴
  •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 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肆、結論

考量A股東持股超過50%,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1. 行使股東會召集權及表決權,以維護多數股東權益
  2. 檢視公司負責人是否有違反忠實義務情事
  3. 必要時透過法院途徑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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