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權糾紛-多數決條款爭議

若是三個人合股開公司(加盟飲料店)其中一人佔股大於50%,初期入股時合約有載明決定公司事務以表決方式決定,但是後來其他二人交情更好,以至於表決時佔股多的那個人反而無法決定任何事務只能任人擺佈,此種有何法律條款可以破解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三人合股開設加盟飲料店公司,其中:

  1. 一位股東持股超過50%(下稱主要股東)
  2. 初期合約約定公司事務以表決方式決定
  3. 其餘兩位小股東因交情較好,在表決時經常結盟
  4. 導致主要股東雖持股過半,但實際無法主導公司決策

貳、法律分析

一、公司治理面向

  1. 依公司法第177條規定,股東會之表決權行使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主要股東持股超過50%,應有主導股東會決議之權利。

  2. 依公司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若小股東之行為違反此規定,可能需負擔賠償責任。

二、董事義務面向

依公司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小股東若為董事,應負忠實義務。

三、權利濫用禁止

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小股東之表決行為若構成權利濫用,可能不受法律保護。

參、處理建議

  1. 章程修正方案
  • 建議修改公司章程,明定特定重要事項需更高比例同意
  • 可考慮增訂特別決議事項之表決門檻
  1. 董事會結構調整
  • 依公司法第203條規定重新安排董事席次
  • 建議召開董事會重新選任董事長
  1. 法律救濟途徑
  • 若有權利濫用情事,可依民法第148條主張權利濫用
  • 必要時可考慮依公司法第315條第1項第三款提請股東會決議解散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小股東行為可能涉及權利濫用,建議主要股東先依公司法第177條確認其表決權行使正當性。

  2. 關於公司經營權之爭議,建議依下列順序處理:

    • 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
    • 進行章程修正與董事會改組
    • 必要時採取法律行動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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