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學校餐廳遭同學公然辱罵為「畜生」,造成人格尊嚴受損,擬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本案同學在學校餐廳公然辱罵當事人為「畜生」,應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該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依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可能涉及校園霸凌或不當行為,應可依學校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關於公然侮辱行為,建議先透過學校調解管道尋求和解。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公然侮辱罪及民事侵權行為,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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