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糾紛與財物毀損求償案

1.小孩書包被其他同學使用粉筆畫,該同學因要把粉筆灰倒出,導致手機掉落地板造成損毀,並且有其他同學作證 2.學務處主任疑似包庇該同學,並且不採證 3.班級導師知道此事,但無可奈何 4.小孩因之前有被欺負但是苦於沒有證據,導致草草收場 5.手機損毀後,對方家長將手機拿去維修,金額疑似不確切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校園內發生學生間之財物毀損及校園霸凌疑慮事件:

  1. 被害學生書包遭他人以粉筆塗畫
  2. 加害學生處理粉筆灰時致被害學生手機掉落損壞
  3. 學務處主任疑似包庇加害學生,未進行適當調查取證
  4. 被害學生曾遭受霸凌但因無證據未獲處理
  5. 手機維修費用真實性存有爭議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加害學生應負擔手機損壞之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加害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二、校園霸凌防制責任

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23條規定:「學校知悉或接獲檢舉學生有違法或不當行為,包括疑似霸凌或故意傷害事件後,應先行保全或初步調查與事件有關之證據、資料,以利後續調查進行。」學校應進行調查並保全證據。

三、教師輔導管教責任

依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四款規定,教師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班級導師應積極處理學生間糾紛。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作為
  • 向學校提出正式申訴,要求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進行調查
  • 蒐集目擊證人證詞及相關照片等證據
  • 要求提供手機維修發票或收據等費用證明
  1. 後續處理
  • 若學校未妥善處理,可向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保留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
  • 建議保存所有相關往來文件及對話紀錄

肆、結論

  1. 考量加害學生行為可能涉及民法侵權行為,建議先與對方家長協商賠償事宜。

  2. 關於學校處理程序涉及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建議向教育主管機關反映,要求學校重新調查。

  3. 建議與班級導師保持聯繫,落實教師法規定之輔導管教責任。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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