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糾紛與長期照護費用補償

媽媽生前30餘年皆由我照顧,有關媽媽的所有費用皆由我支出。現在媽媽過世了,姐姐們要來分遺產,請問我要怎麼要求她們平分撫養費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獨力照顧母親30餘年並負擔所有費用支出。母親過世後,姐妹欲主張遺產繼承,當事人欲請求姐妹分攤過去的扶養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扶養義務之法律關係

  1.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本案中,姐妹們對母親均負有扶養義務。

  2. 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姐妹間應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母親扶養費用。

  3.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二、不當得利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姐妹們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三、請求權時效

  1.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若屬定期給付性質,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行蒐集以下證據:

    • 照顧事實之證明文件
    • 歷年支出費用憑證
    • 證人證詞
  2. 與姐妹進行協商:

    • 提出具體支出明細
    • 依各人經濟能力協議分擔比例
    • 可考慮於遺產分割時一併處理
  3. 若協商不成,可循司法途徑:

    • 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 注意請求權時效規定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扶養費用分擔問題,建議當事人: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以維持手足情誼
  2. 應儘速整理相關支出證明文件
  3. 注意請求權時效規定,以免權利喪失
  4.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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