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03

本票債務糾紛及強制執行爭議

我是在會計公會上班1年每個月都會有3位會計對帳,就算取款也需要3位蓋章,所以不可能有350萬的帳務,我跟之前的工作有帳務糾紛當初我們有去做協調,協調時他請我先簽下1張350萬本票,跟我說這不是正確金額,要核對帳務到時多退少補,因為對方聽到老公有房子所以要求當保人,這兩個月一直跟對方協調說金額到底是多少對方卻說我承認350萬了,中間他跟我說叫我去找銀行貸款但貸款不如預期但我也有先匯部分金額給對方,也詢問核對出金額了嗎?對方卻說反正就是350萬,也變成說我不讓他設定偏偏要自己找銀行所以他不高興了,我當時也告之350萬不是小數目總要時間我也說了每個月還款也讓對方有時間核對完整請他不要去作法拍設定~對方在跟我協調同時銀行已經接收到他去做強執法拍的文件了,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會計公會任職期間與前雇主產生帳務糾紛,在協調過程中簽發面額350萬元本票,對方承諾待核對帳務後多退少補。當事人配偶被要求擔任保證人,當事人已部分清償,但對方已持本票聲請強制執行。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效力分析

依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案所簽發之本票應具有票據效力。

依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當事人應依350萬元票面金額負擔票據責任。

二、強制執行程序分析

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對方已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應屬合法程序。

三、救濟途徑分析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可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並得「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採取行動

  1. 應儘速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確認之訴
  2. 可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聲請提供擔保停止執行
  3. 保全所有帳務往來證據及協調過程之通訊紀錄

二、實體抗辯準備

  1. 蒐集帳務核對相關證據
  2. 保存已清償之付款證明
  3. 整理雙方協調過程之相關文件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票據強制執行事件,建議:

  1. 立即委任律師處理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
  2. 積極與對方協商確認實際債務金額
  3. 提出合理分期還款方案
  4. 審慎評估提供擔保停止執行之可行性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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