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媽已過世2年,在9月份收到民事訴訟,內容是台新銀行的卡債有17萬,因此要扣押媽媽的勞退金,共2萬多 之後有去台北地方法院現場諮詢,得到的答覆是去申請陳列遺產清冊 在9/17時申請調查媽媽的金融遺產,現在有拿到媽媽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件,上面顯示了媽媽的銀行信用卡卡債,除了台新還有聯邦的3萬多 現在的問題是不知道要不要辦陳列遺產清冊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第1162-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考量本案已涉及民事訴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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