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03

遺產債務清償與遺產清冊申請爭議

媽媽已過世2年,在9月份收到民事訴訟,內容是台新銀行的卡債有17萬,因此要扣押媽媽的勞退金,共2萬多 之後有去台北地方法院現場諮詢,得到的答覆是去申請陳列遺產清冊 在9/17時申請調查媽媽的金融遺產,現在有拿到媽媽的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件,上面顯示了媽媽的銀行信用卡卡債,除了台新還有聯邦的3萬多 現在的問題是不知道要不要辦陳列遺產清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債務人(母親)於2年前過世
  2. 台新銀行就信用卡債務17萬元提起民事訴訟,並欲扣押勞退金2萬餘元
  3. 經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債務人尚有聯邦銀行信用卡債務3萬餘元
  4. 當事人目前考慮是否應辦理陳報遺產清冊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人之責任

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二、遺產清冊之陳報

  1. 依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2. 債權人得依民法第1156-1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三、未陳報遺產清冊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1162-1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應儘速陳報遺產清冊:
  • 雖已逾繼承開始後3個月,但因債權人已提起訴訟,仍應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
  • 詳實列明被繼承人所有財產及債務
  1. 債務清償順序:
  • 依民法第1158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對債權人償還債務
  • 應待法院裁定後依序清償
  1. 其他建議:
  • 保全所有債務相關證據
  • 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 與債權人協商分期付款可能性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涉及民事訴訟,建議:

  1. 依法院命令提出遺產清冊
  2. 確實清查所有債務及遺產
  3. 依法定程序進行債務清償
  4. 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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