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0-03

租賃糾紛-房租欠繳及租期屆滿物品處理

我是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子租給甲方(哥哥),但後來房子是其弟弟再住,房屋在20250916租約到期,問題一:對方有近4個月的房租未給付,水電費未繳清。問題二:離開時,屋內東西未搬清,雖然租約到期時,弟弟有簽一份單攄,內容載明,若租約到期時,屋內東西若未搬走,可視為垃圾由甲方丢棄,但這是弟弟簽的,不是哥哥簽的,但我們當時簽訂的房租契約,也有載明,若租約到期時,屋內東西未搬走則視為垃圾,屋主可將其丟棄,不知上述,屋主是否可自行丟棄屋內的東西?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出租人與甲方(哥哥)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實際居住者為甲方之弟弟
  2. 承租人積欠近4個月房租及水電費未繳納
  3. 租約到期日為2025年9月16日
  4. 租期屆滿時屋內遺留物品未清空,但有:
    • 原租賃契約約定租期屆滿物品未搬離視為廢棄物
    • 實際居住者(弟弟)另簽署同意書載明相同內容

貳、法律分析

一、租金及水電費追討

  1. 租賃契約關係
  •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 本案租賃契約當事人為出租人與甲方(哥哥),應由甲方負擔給付租金義務
  1. 請求權時效
  •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租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本案積欠租金及水電費應在法定請求權時效內

二、遺留物處理

  1. 契約效力
  •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
  • 原租賃契約已明定遺留物處理方式,對承租人甲方具有約束力
  1. 遺留物處置權限
  • 弟弟所簽署之同意書因非原租賃契約當事人,不生契約效力
  • 出租人應依民法第423條規定行使權利,維持租賃物之合理狀態

參、處理建議

  1. 租金追討
  • 建議向承租人甲方發送存證信函催告繳納積欠租金及水電費
  • 如未獲回應,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1. 遺留物處理
  • 應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甲方處理遺留物
  • 給予合理期限進行清理
  • 期限屆滿後,可依租約約定處理遺留物
  • 建議拍照存證,保留完整處理程序證據

肆、結論

  1. 關於租金追討,建議依民法第421條規定向承租人甲方請求給付
  2. 考量遺留物處理可能涉及財產權,建議依前述建議程序謹慎處理,以免衍生爭議
  3. 各項法律行為建議留存書面證據,必要時諮詢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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