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遭警察無故開槍射擊而受傷,欲了解可行使之法律救濟途徑。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警察人員應屬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警察使用槍械應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所列情形,且依該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本案警察無故開槍,應已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無故開槍射擊行為,應可能構成: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執法程序若有違反,可提起行政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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