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判刑執行疑義

判決書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這個是什麼意思?會被關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被判決觸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法院判處:

  1. 有期徒刑3個月
  2. 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
  3. 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罰金得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貳、法律分析

一、刑罰內容分析

  1. 依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一般洗錢罪應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本案為幫助犯,法院依法減輕其刑。

  2. 易科罰金之適用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本案應可適用。

  3. 罰金易服勞役 依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二、執行方式分析

  1. 有期徒刑部分:
  • 得易科罰金:3個月約90日 × 1000元 = 9萬元
  1. 罰金部分:
  • 需繳納2萬元
  • 若未繳納得易服勞役:2萬元 ÷ 1000元 = 20日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優先考慮繳納罰金及易科罰金:
  • 依刑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可於裁判確定後申請分期繳納
  • 若經濟困難,可向檢察署聲請分期
  1. 若無力完納:
  • 需入監服刑3個月
  • 另需服勞役20日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人身自由限制,建議:

  1. 若有經濟能力,建議繳納合計11萬元(易科罰金9萬元+罰金2萬元),即可免除入監服刑。
  2. 若確實無力完納,則需依判決入監服刑3個月,並就罰金部分易服勞役20日。
  3. 建議儘速向檢察署洽詢執行細節,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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