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罪和解糾紛與反告威脅

本人於9/9凌晨被被告用冰桶以及徒手毆打致傷,於9/11以去驗傷,在9/26時去做傷害罪提告,被告於9/29私訊道歉,並希望以私下和解方式解決,在民事賠償上金額談不攏,被告揚言若此事件未成立要以誣告以及恐嚇罪狀反告,想詢問我應該直接跟對方上法庭走到訴訟程序,還是建議私下和解再談金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於9/9凌晨遭被告以冰桶及徒手毆打致傷
  2. 9/11完成驗傷
  3. 9/26提出傷害罪告訴
  4. 9/29被告私訊道歉並提出私下和解
  5. 民事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
  6. 被告揚言若未成立和解將以誣告及恐嚇罪反告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本案當事人應可請求:

    • 財產上損害: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等
    •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二、和解建議分析

  1. 私下和解優點:

    • 節省訴訟時間及費用
    • 可彈性協商賠償金額
    • 被告已表達悔意,較易達成共識
  2. 司法程序優點:

    • 有明確法律依據及程序保障
    • 可獲得強制執行名義
    • 避免私下和解不履行風險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優先考慮調解程序:

    • 由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 達成調解後製作調解筆錄
    • 調解筆錄與法院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
  2. 若調解不成,再循司法程序:

    • 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繼續進行刑事告訴程序
    • 保全相關證據(驗傷單、通訊紀錄等)

肆、結論

  1. 考量被告已承認過錯並願意和解,建議先透過調解程序尋求解決。

  2. 關於被告威脅反告部分,因已有客觀驗傷證據,不必過度擔心誣告之虞。

  3. 無論選擇何種方式,建議:

    • 保留所有相關證據
    • 製作書面和解或調解文件
    •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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