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受到相對人出拳攻擊我眼部與追車堵車,當晚前往警局報案,之後又到地檢署遞狀提告妨害自由與傷害罪,並附上我被攻擊眼球時的監視器影像。 一個月後,我收到地檢署傳票,但上面卻是以「他字案」分類此案,請問是我所提供的證據不夠明確、沒有包含追車堵車部分的監視器,所以檢方才沒有以「偵字案」調查此案件嗎?
當事人遭受相對人出拳攻擊眼部並追車堵車,已向警局報案並向地檢署提告妨害自由與傷害罪。當事人已提供被攻擊眼球時的監視器影像為證據,但收到地檢署以「他字案」分類之傳票。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應可依當事人提出之告訴開始偵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案件分類為「他字案」應係檢方認為需要進一步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31-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考量本案涉及傷害及妨害自由等刑事犯罪,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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