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糟到女友聯合她朋友用line對話說出對我招到傷害.不亞字眼.侮辱毀謗.髒話含有抵毀內容還四處給親朋好朋友聽她的朋友又罵出對我的髒話.不亞字眼.我要寄存証信函要求ㄧ週內道歉沒有就提刑事訴訟
當事人遭女友及其友人於LINE對話中使用不雅字眼、髒話進行侮辱毀謗,並將相關內容散布予親朋好友。當事人擬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一週內道歉,若未獲回應則提起刑事訴訟。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中,女友及其友人的行為應構成:
當事人應可依上述規定請求: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因此當事人應注意:
考量本案涉及名譽權及隱私權之侵害,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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