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發現女友在LINE上與朋友對話時使用侮辱性言詞及髒話詆毀當事人,並向他人散布相關內容,當事人擬提起刑事訴訟。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雖然本案並非不動產經紀業務,但此原則可類推適用於一般人際關係中的秘密保護義務。女友向他人散布當事人私人資訊的行為,應有違反保密義務之虞。
參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調查程序辦法第11條第2項第三款規定:「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當事人在蒐證時應注意合法性,避免侵犯他人隱私權。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誹謗罪及公然侮辱罪,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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