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未告知另兩位在海外的繼承人而向法院申請放棄父親財產繼承權,在海外的繼承人一年以後才知道這件事情,如今母親今年剛過世了,現在事隔15年後來追溯偽造文書所能夠提供的證據大概是只有到出入境管理局去申請其出入境紀錄而己,這樣能夠有機會讓偽造者伏法嗎
本案繼承人未告知其他兩位海外繼承人,逕自向法院申請放棄父親遺產繼承權。海外繼承人於一年後始知悉此事,現今事隔15年,母親剛過世,欲追究偽造文書責任。目前可提供之證據僅有當事人出入境紀錄。
繼承回復請求權 依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本案海外繼承人應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請求權時效
僅有出入境紀錄可能難以完整證明當時繼承權被侵害之事實。建議應設法取得:
考量本案已逾民法第1146條規定之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期間,且證據蒐集困難,建議可朝和解或調解方向尋求解決。同時,應妥善處理母親遺產繼承事宜,避免產生新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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