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遭偽造放棄之追訴時效問題

繼承人未告知另兩位在海外的繼承人而向法院申請放棄父親財產繼承權,在海外的繼承人一年以後才知道這件事情,如今母親今年剛過世了,現在事隔15年後來追溯偽造文書所能夠提供的證據大概是只有到出入境管理局去申請其出入境紀錄而己,這樣能夠有機會讓偽造者伏法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繼承人未告知其他兩位海外繼承人,逕自向法院申請放棄父親遺產繼承權。海外繼承人於一年後始知悉此事,現今事隔15年,母親剛過世,欲追究偽造文書責任。目前可提供之證據僅有當事人出入境紀錄。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繼承回復請求權 依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本案海外繼承人應可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2. 請求權時效

  • 依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 另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本案海外繼承人於父親過世後一年始知悉繼承權被侵害,且現已經過15年,應已逾越民法第1146條第2項規定之時效期間。

二、證據問題

僅有出入境紀錄可能難以完整證明當時繼承權被侵害之事實。建議應設法取得:

  1. 當時法院受理放棄繼承之相關文件
  2. 其他可證明未經本人同意之補充證據

參、處理建議

  1. 由於本案請求權時效已屆滿,建議:
  • 尋求其他繼承人進行協商和解
  • 考慮透過調解方式解決爭議
  • 蒐集更多證據以增加談判籌碼
  1. 關於母親遺產繼承事宜:
  • 及早進行遺產分配協商
  • 確保所有繼承人均被適當通知
  • 建議聘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類似爭議

肆、結論

考量本案已逾民法第1146條規定之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期間,且證據蒐集困難,建議可朝和解或調解方向尋求解決。同時,應妥善處理母親遺產繼承事宜,避免產生新的爭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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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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