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性騷擾及公然侮辱案件舉報諮詢

有人向我網路性騷擾+公然侮辱,當下制止但他不以為意,時間是在2025/10/5 03:33 1.請問稱我為☕️、sb(傻逼)提告公然侮辱會成立嗎? 2.在言論中提及「我的奶頭很敏感」是否能成立性騷擾案件呢? 我的目的是為了讓他得到社會中慘痛的教訓,想詢問藉由警察機關的「行政申訴」可以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2025年10月5日凌晨在網路上遭受:

  1. 被稱為"☕️"、"sb(傻逼)"等貶抑性稱呼
  2. 遭對方發表"奶頭很敏感"等涉及身體隱私部位之不當言論
  3. 當事人雖當場制止,但對方仍持續其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性騷擾責任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性騷擾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本案中:

  1. 對方發表涉及當事人身體隱私部位之言論,應構成性騷擾行為
  2. 當事人已明確表示制止,顯已違反其意願
  3. 該行為應造成當事人感受敵意及冒犯之情境

二、民事責任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行政責任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向警察機關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
  2. 保存相關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資料
  3. 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2條規定申請調解
  4. 若調解不成立,可依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移送司法機關

肆、結論

  1. 考量對方言論可能涉及性騷擾,建議向警察機關提出行政申訴,此途徑較能達到教育意義
  2. 建議同時保留民事求償之權利,可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請求損害賠償
  3. 為確保權益,應立即保全相關證據,包含完整對話紀錄及時間戳記等資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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