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護理人員面對態度不佳、謾罵的病人時,是否有權拒絕提供醫療處置(如打針)的問題。
依據中醫藥發展法第11條規定,政府應促進醫療服務利用及發展。醫療人員應本於專業提供醫療服務,但此義務應在合理範圍內執行。
考量醫護人員面對不當行為時可能涉及人身安全與專業尊嚴維護問題,建議在確保病人基本醫療權益的前提下,採取適當保護措施。若病人行為已嚴重影響醫療服務之提供,醫護人員應可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但仍應以不影響緊急醫療需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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