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發生於無號誌路口,機車直行時與左轉的腳踏車發生擦撞事故。腳踏車左轉時未打方向燈,且未讓直行車先行。
依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車輛及行人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本案腳踏車未遵守轉彎讓直行之規定,應負主要過失責任。
機車雖有直行優先權,但仍應注意路況並預留安全距離,可能需負部分過失責任。
腳踏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應可能受到行政處罰。
機車駕駛人雖有直行優先權,但未能及時採取防範措施,亦可能涉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
建議雙方先行和解,依過失比例分攤損害賠償:
若無法達成和解,可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由法院依具體事證認定雙方過失比例。
建議雙方投保交通事故相關保險,以分散風險。
關於本次交通事故,建議依上述過失比例進行和解賠償。
考量雙方均有一定程度過失,建議未來應加強注意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規則。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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