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路口未停讓發生碰撞責任認定

今天行經路口我是機車支線但沒停下地上有停字疑是超速,過路口一半被右邊幹道機車減速慢行撞到我的右側踏板,請問他有造責嗎,他提出反應時間太短不足0.3秒,但我看影片他左右觀察的時間太晚,是快撞到才看到我,並說有注意但反應不及,他想零造責,這有機會嗎,雙方都受傷,目前送車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甲(諮詢人)騎乘機車行經支線道路口,未依規定停車,且疑有超速情形
  2. 當事人乙騎乘機車行經主要幹道,減速慢行但未及時注意到甲而發生碰撞
  3. 雙方均受傷,目前送交車輛鑑定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雙方應均有過失。

  2. 甲方過失部分: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甲方未依規定停車讓幹道車先行,應有過失。
  3. 乙方過失部分:

    • 雖行駛於幹道,但依現有事實,其未及時注意路況,觀察時機過晚,應有過失。
    • 其主張反應時間不足0.3秒,尚不足以完全免除其責任。
  4. 過失相抵

    •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本案應依雙方過失程度,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等待車輛鑑定結果,以確認雙方確切過失比例
  2. 建議和解方向:
    • 依鑑定結果協商過失比例
    • 雙方依比例分攤醫療費及車損
  3. 如無法達成和解:
    • 保存相關證據(監視器影片、事故現場照片等)
    • 妥善保管醫療單據
    • 必要時尋求律師協助

肆、結論

  1. 考量甲方未依規定停車且疑似超速,可能構成較高過失比例
  2. 乙方雖有優先通行權,但因未及時注意路況,應仍需負擔部分責任
  3. 建議待車輛鑑定報告出具後,依鑑定結果進行和解協商
  4. 零肇責之可能性極低,建議雙方本於互讓原則尋求合理解決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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