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行經路口我是機車支線,過路口一半被右邊幹道機車減速慢行撞到我的右側踏板,請問他有造責嗎,他提出反應時間太短不足0.3秒,但我看影片他左右觀察的時間太晚,是快撞到才看到我,並說有注意但反應不及,他想零造責,這有機會嗎,雙方都受傷,目前送車鑑
本案為機車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雙方分別為:
(1) B雖行駛於幹道,但仍應負一般駕駛注意義務:
(2) A雖行駛於支線道路: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支線道車應讓幹線道車先行。」但本案:
關於B主張零肇責部分,考量其未及時注意路況且A已行經路口過半,建議不宜接受其主張。
建議等待鑑定結果後,以下列方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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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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